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2民初1118号
原告: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旭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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