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金瑞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抗32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万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3民终213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行)复查(2018)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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