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五执字第838号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
被执行人***,男,56岁,汉族,现住包头市。
申请执行人顺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3)五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顺达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五执字第83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五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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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