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4日生,回族,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万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于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开庭时***称其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但是未提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手续,应视为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5.66元,减半收取计1597.8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