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4日生,回族,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万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于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开庭时***称其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但是未提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手续,应视为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5.66元,减半收取计1597.8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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