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景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郁南县景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郁南县景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16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许凯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郁南县景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郁南县景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4.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