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百事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庄建筑社有限公司、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3民初15801号
原告:江苏百事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3000778176。
法定代表人:冯明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周庄建筑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大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60384H。
法定代表人:沈帆。
被告: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镇东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799833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百事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周庄建筑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庄建筑社”)、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18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后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百事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昆山市周庄建筑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帆、被告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百事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周庄建筑社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78240.5元及利息(以278240.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升达公司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78240.5元及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变更为要求被告升达公司对被告周庄建筑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将昆山市XXX网汇聚机房工程发包给升达公司施工。升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周庄建筑社施工。周庄建筑社与原告于2015年4月8日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将昆山XXX网汇聚机房工程中的消防工程部分交给原告施工,总计工程款为449694.72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原告依照协议完成了相关消防工程施工任务。周庄建筑社于2016年5月3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周庄建筑社在支付104000元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周庄建筑社辩称:原告的工程并未验收,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水电和消防,当时原告水电没有送检,导致没有完全交工。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资料,所以我方无法交工,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我方与原告属于分包关系。
被告升达公司辩称:第一,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与答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答辩人亦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向答辩人主张合同权利。第二,答辩人没有参与涉案工程的履行,周庄建筑社系独立的民事主体,且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实际履行和结算,双方应按合同履行。第三,原告与周庄建筑社发生合同关系时,原告系明知周庄建筑社是以自己的身份与其签订合同,且在履行和结算过程中周庄建筑社均以自己的名义和原告进行,对此原告也是确认的。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原告与周庄建筑社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与建设方合同水电消防价格为361849.64元+87845.08元=449694.72元(该处由原告盖章确认),经协商按最终审计核定价(含增减工程)*85%结算,15%为税收、周庄建筑社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即日开工,于2015年4月20日全部竣工,四月底前通过消防大队验收。原告应按图施工,以消防大队审阅意见为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图纸规定的设备设施,产品有合格证;如有质量问题必须负责整改,直到合格为止;提供资料,确保验收合格,并提供验收合格证。周庄建筑社于2015年5月5日前付款10万元,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后(2015年6月底前)付10万元,审计结束付款5万元。
2016年5月3日,周庄建筑社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今承诺昆山XXX网汇聚机房消防工程款,按照进度在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工程款到位后,扣除规定的税金管理费,余款全额支付给消防工程承包方即原告。涉案工程现已投入使用。
另查明:周庄建筑社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转账10万元,周庄建筑社还向原告支付过4000元,上述款项共计104000元。
再查明:昆山XXX网汇聚机房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升达公司。在庭审中,周庄建筑社与升达公司一致确认双方之间为挂靠关系即周庄建筑社挂靠于升达公司。
上述事实由协议书、报价汇总表、承诺书、进账单、建设工程许可证、备案表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周庄建筑社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完成施工,涉案工程亦已投入使用,且周庄建筑社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要将余款全额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周庄建筑社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并无不当,工程总价款为449694.72元,扣除15%的税费及已支付的104000元,原告主张要求周庄建筑社支付余款278240.5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依法认定为以27824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主张要求升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市周庄建筑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百事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8240.5元及利息(以27824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百事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或昆山市人民法院纠纷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账号:322X********)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4元,由被告昆山市周庄建筑社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江苏百事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74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昆山市周庄建筑社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547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163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邹振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