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6874号
原告:昆山市百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微山湖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健,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85号。
原告昆山市百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昆山市百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百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4元,减半收取1847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270元,合计3117元由原告昆山市百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