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853号之二
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跃农场(黄山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中电大道239号利尚科技广场801室。
法定代表人:瞿兴红,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扬中市,现住扬中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兴文,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张雄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福林,昆山市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市周庄建筑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大桥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沈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昆山市周庄建筑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7元,由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泰龙
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
人民陪审员 张建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