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1228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79983347,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於春林、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保全费1671元,二项合计4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