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5491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79983347。
法定代表人:张雄良。
被告:***,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与被告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告名下财产25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25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