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锦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65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锦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苏058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锦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苏058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涉昆山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部分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钟 君 审判员 王缀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