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4698号
原告: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司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朋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
被告:山东天佑隧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颜山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冯连军,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天佑隧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先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