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佑隧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鑫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天佑隧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2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鑫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NLDM03J。
法定代表人:赵宇,董事长。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天佑隧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25495130。
法定代表人:冯连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鑫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佑隧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3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鑫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与山东天佑隧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山东天佑隧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天佑隧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