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民初569号
原告:山东天佑隧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燕山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2549513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告:辽宁三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向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689650643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天佑隧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三三工业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天佑隧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旦旦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