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创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中海油华北销售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异586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海油华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7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鑫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油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水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付春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创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冯润,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油华路石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宏道村马白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宇,董事。

本院受理的北京中油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华创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海油华北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油华路石化投资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中海油华北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中海油华北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中海油华北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海油华北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高华
审  判  员   詹 同
审  判  员   贾奕良

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雷 洋
书  记  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