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民初8993号
原告:湖南九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B3058KGN。
法定代表人:谢雨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聪,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46号芙蓉名座2单元401、402、403、404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辉,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美亮,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九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受理后,原告湖南九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九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九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51元,减半收取4925.5元,由原告湖南九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桂香
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
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