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210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01210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新城家园23号楼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73806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344551.81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扣划,实际到位金额为3651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其他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