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7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新城家园23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73806575。
法定代表人:方仁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村26号楼东半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59617836。
法定代表人:王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现代广场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546066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61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一、被告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352230.82元,支付利息743726.95元,合计2095957.77元。二、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3568元,减半收取11784元,由两被告负担,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11月2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分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2018年11月21日、2019年4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
4、2018年11月24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有在建工程,其已进入破产程序。
5、2018年1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处置的其他不动产。
6、2018年1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9年4月28日,本院到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查找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
8、2019年4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2095957.7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穷尽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6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卞渊
审判员袁晓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