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商诉保字第0006号
申请人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长江中路181-183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新城家园23号楼301室。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王敦。
申请人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帐户资金33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昆山开发区车站路XXX号、昆山开发区新城家园XX号楼XXX室、昆山市亭林新村XX号楼XXX室房屋三套。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昆山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敦名下的财产价值共计330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
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