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1635号
原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恒山东路5号附2号9幢3-1-3。
法定代表人:肖仁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河,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真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平模镇兴宝村七林湾组朱阳台学校。
法定代表人:戴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花园镇永泉村4社51号。
法定代表人:戴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道真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小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