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602民初4925号
原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恒山东路5号附2号9幢3-1-3。
法定代表人:肖仁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河,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9层1号。
负责人:闫志庆,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尤念军,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涛,女,1976年5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
原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竹林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建成中核二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竹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河、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中核二二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竹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中核二二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款215,263.83元及利息(利息以215,263.8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5日,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就铜仁一中新校区建设工程土建工程二标段劳务分包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案涉铜仁一中新校区建设工程土建工程二标段劳务工程于2015年2月完工,该工程也早已经投入使用。2015年2月,原告与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做了最终结算,总劳务款为7,001,168.41元,尚欠215,263.83元。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本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上述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中核二二公司共同辩称,案涉工程系于2015年完工。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才结算,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还未达到付款的条件。
当事人双方围绕焦点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2019)黔0602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案涉工程已经于2013年交付使用。二被告质证表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虽认定该案的当事人邵文俊所施工的排洪渠工程于2013年10月完工交付并投入使用,但并不能证明本案原告所施工部分的工程于2013年10月已投入使用,且原告亦陈述其系于2015年2月完工,故,对原告以该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系于2013年10月已投入使用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15日,劳务发包方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劳务分包方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铜仁一中新校区建设工程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HEE铜仁一中[2012]003-2号)(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铜仁一中新校区建设工程土建工程,工程地点为贵州省铜仁市川硐教育园区内。标段划分为土建第二标段:2#、3#教学楼工程(框架结构,层高3.8米,局部4.9米)。乙方承包范围:除本条第(2)点不包含的施工内容以外,所有建施、结施、施工图范围内容,包括各类基础{指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满堂基础、设备基础(包括塔吊及提升架基础)、桩承台、室内沟道、地梁沟槽土石方开挖、室内土方回填等,桩基础(特指人工挖孔桩、挖孔灌注桩)除外}、基础清基及场内转运、避雷安装的配合、水电安装的配合等;甲方提供工程用(包括乙方生产临建用)钢筋、水泥、石子、砂、砌筑用砖、商品砼、室内地砖、室内墙砖、外墙面砖(如需乙方施工)、屋面瓦、预应力空心板、保温材料(如需乙方施工)、地下室止水带等主要材料外(甲方供应主要材料详见第十一条),其余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购或租赁。生产用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桩基础(特指人工挖孔桩、挖孔灌注桩)及开挖独立基坑费用不在劳务综合单价内,但纳入乙方管理范畴(费用计算见第十五条合同外分包工程工作内容的其他约定)。合同约定的劳务固定综合单价包括内容:除本条第(1)点甲方提供材料和第(2)点表中列明的“不包含的内容”以外,所有建施、结施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的土建分项工程及配合费用。包临建(生产、生活用临建、工人食宿费用、生活用水电费用等)、包人工、包机械及施工辅材、周转材料(含材料到施工现场上下车及材料二次搬运等)、甲方供材料保管、保险及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并满足当地安监站要求)、税金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包工[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预制空心板(如有)施工、辅助用工、脚手架搭拆及安全防护、所有临时设施的搭拆用工等];B、包辅材、包机械设备、包周转材料(含所有措施项目所需模板、木枋、支撑、必须使用钢管脚手架、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等)。除甲方供材料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购或租赁。C、包保险、安全文明施工(除招标人为宣传企业形象所需的工作内容外、均属投标人投标报价考虑范畴)、税金及其他费用。D、含塔吊等主要机械租赁费、进出场费、安拆费并承担安全责任。本工程劳务施工范围内的主要分项工程明细为:1、钢筋制作安装;2、模板制作安装、3、砼工程;4、内外脚手架;5、垂直运输;6、安全文明施工;7、劳务施工范围内的其他辅材、周材、机具等包括内容有:电锤、潜水泵等各工种专业机具;手推车、吊(料)斗、吊砖篮、钢丝绳、卸料平台、抬杠、麻绳、丝杆、步步紧、脚手架、竹跳板、灰桶等。本合同采用劳务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本标段合同总价暂定为666万元。①本标段2#、3#教学楼工程劳务费用(架空层、架空连廊按第①、②条计算)=3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6000平方米);②以上栋号的架空层(层高4.9米)劳务固定综合单价为380元/平方米。封闭为房间并加以利用的部分劳务费用=38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他劳务费用=380元/平方米×60%×全建筑面积;天井不计算建筑面积,造价已综合考虑在主体劳务固定综合单价中。③架空连廊劳务费用=370元/平方米×60%×全建筑面积。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款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工程款的建安发票。乙方如不能及时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暂不付款(特殊情况由甲方对税金暂按7.5%代扣,乙方在下次达到付款节点时提供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并对暂扣税金实行多退少补)。甲方委派的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林百超,项目技术总工为胡会军。乙方委派的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罗永祥。劳务工程款计算方式:劳务工程款按业主、甲方确认的乙方合格劳务工程量(建筑面积)乘以劳务固定综合单价计算。乙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以甲方、业主计量和确认为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现行国家文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进度款支付程序为:乙方应于达到支付节点后10日内将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资料报甲方项目部予以初部核实,再由甲方项目部报公司工程部、合同审计部、财务部逐一审核并经总经理签字后由财务部拨付。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修理、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原则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办理分包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报送结算资料,经甲方各相关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签字后,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总额的90%;业主对工程结算审定后21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总额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时,甲方将5%质保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对结算方式另有约定且支付时间晚于以上条款的,根据甲方需要执行支付主合同。该合同的附件一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缺陷责任期约定为1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合同总价的5%。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14天内返还质量保修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编制了一份工程结算资料(共14页),第1页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分包工程结算审核表》,该表载明:工程名称为贵州省铜仁第一中学新校区,分包单位为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工程有限公司(盖有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学院新校区土建工程项目部章),分包方式为劳务分包,结算金额为7,001,168.41元。付款依据及说明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内部分包合同、设计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合同约定支付到结算总价95%,金额为6,651,109.99元,付款用途为最终结算。项目部初审意见栏中的造价员签字处有刘蒙的签字、项目总工签字处有胡令军的签字,生产经理签字处有陶建中签字,项目经理签字处有林百超的签字。
第2页为《中核中核二二公司铜仁一中教学二号楼、教学三号楼工程结算书》,载明本次进度及累计进度款均为7,001,168.41元。其下项目工程部审核意见栏载明审核意见为同意,并有陶建中的签字并注明日期为2015年2月1日,项目质安部审核意见栏载明审核意见为同意,并有肖建国的签字并注明日期为2015年2月1日,项目技经部、总工审核意见栏载明审核意见为同意并有经办人的签字(因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并注明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项目技经部、总工审核意见栏载明意见为同意,并有胡会军的签字,项目财务审核意见栏载明意见为同意申报并有经办人的签字(因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并注明日期为2015年2月1日。项目负责人审核意见栏载明意见为同意办理,并有林百超的签字。
第3页为《工程结算书》,载明:工程名称为贵州省铜仁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施工班组为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部位为教学二号楼、教学三号楼,承包方式为劳务分包,结算金额为7,001,168.41元,其下编制人处有刘蒙签字,审核人处有胡会军签字、批准人处有林百超签字。该结算书的编制说明(第4页)载明:“本结算为罗永祥班组在我项目部(贵州省铜仁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部)施工完成教学2、3#教学楼工程量,符合结算要求,结算依据双方签订的内部分包合同,设计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本结算款为7,001,168.41元(大写:柒百万零壹仟壹佰陆拾圆肆角壹分),其中包含5%的工程质保金350,058.42元。请审核。编制单位:贵州省铜仁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部”,其下编制人处有刘蒙的签字,并注明日期为2015年2月1日。
第5页为《铜仁一中项目部2015年2月份劳务(内部)承包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载明:劳务分包工程名称为教学2.3号楼,工程进度情况说明为全部完工,分包负责人为罗永祥,申报付款为7,001,168.41元,合同付款比例为95%,本月应付工程款6,651,109.99元。该表会签栏中造价员处有刘蒙的签字,项目总工处有胡会军的签字,生产经理处有陶建中的签字,项目经理处有林百超的签字。
第6页为教学2.3号楼1月份工程进度确认单,载明工程名称为贵州铜仁第一中学新校区,分包队伍为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下完成形象说明栏载明:教学2.3号楼全部完成。施工员、质检员签字处均有经办人签字,安全员签字处有肖建国的签字。并载明:此确认单每月申报工程进度前由分包商会同现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确认进度后报造价员计算工程付款,随月度进度付款申请表一并报送合同审计部。
第7页为《工程结算书》,载明劳务单位为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下表格第二栏载明:教学楼二号楼按照核定面积计价金额为3,233,830.8元;第三栏载明:教学楼三号楼按照核定面积计价金额为3,281,091.4元;第四栏载明:总计完成工程金额为6,514,922.2元(合同内),3号楼基础土石方工程款为254,841元(合同外,已经结算),3号楼基础桩钢筋混凝土工程款14,591.71元(合同外,已经结算),2号楼基础土石方工程款为312,351元(合同外,已经结算),2号楼基础桩钢筋混凝土工程款9,365.76元(合同外,已经结算),2号楼P轴增加土石方16,533.65元(合同外,已经跟甲方办理签证单),扣除金额为121,436.91元(合同外需要扣减金额,详见附件);第五栏载明汇总金额为7,001,168.41元。该表下编制处有刘蒙签字,生产经理处有陶建中签字,技术总工处有胡会军、林百超签字。审核处有胡会军签字。分包队伍法定代表人处有罗永祥的签字(并盖有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学院新校区土建工程项目部章)。
第8-10页为罗永祥扣款明细,载明罗永祥各项扣款内容及合计扣款总金额为121,436.91元。尾页(第10页)的明细表下施工员处有经办人签字,生产经理处有陶建中签字,技术总工处有胡会军签字。分包队伍法定代表人处有罗永祥签字。
第11页为教学2、3号楼结算面积核对表,该表分别载明了教学2号楼、3号楼的架空层、架空层未封闭面积、一、二、三、四、五层及屋顶具体面积以及汇总面积。该表下编制人处有刘蒙的签字,技术总工处有胡会军的签字,生产经理处有陶建中的签字。分包队伍法定代表人处有罗永祥的签字。第12页-13页分别为现场原始收方单。第14页为铜仁一中罗永祥班组未完工程量扣款明细。
另查明,案外人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铜仁学院、中核二二公司共同签署了《三方确认对账单》,载明:铜仁一中新校区建设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390,466,584.54元,对账结果为中核二二公司与业主单位核对一致。该对账单的签章栏中,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签章处盖有案外人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有经办人熊球的签字并注明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铜仁学院的签章处盖有铜仁学院的公章并注明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中核二二公司签章处盖有中核二二公司的公章并手写注明“经核对,截止2019年7月1日,中核中核二二公司未付工程款含税为206,429,697.25元。”。原告大竹林公司的曾用名为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贰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贰级)等。
庭审中,二被告陈述,除了肖建国之外,胡会军、林百超、刘蒙、陶建中均系被告的任职人员。原告陈述其系于2012年进场施工,2015年2月全部退场。二被告则陈述原告系于2015年完工,但是系于哪一个月完工并不清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应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大竹林公司与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原告所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金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共14页)虽无被告中核二二公司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的盖章,但是在上述工程结算资料中,被告的任职人员刘蒙、陶建中、胡会军、林百超分别在第1页《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分包工程结算审核表》、第2页《中核中核二二公司铜仁一中教学二号楼、教学三号楼工程结算书》、第5页《铜仁一中项目部2015年2月份劳务(内部)承包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及第7页的《工程结算书》中均签字确认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的结算工程款为7,001,168.41元;在第3页《工程结算书》,被告的任职人员刘蒙、胡会军、林百超亦签字确认了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的结算金款为7,001,168.41元,加之案涉《劳务分包合同》亦明确约定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委派的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林百超,项目技术总工为胡会军,能够说明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的项目部已初步核实了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款,符合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所约定的“经甲方项目部予以初步核实”之程序。从上述第3页《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铜仁一中项目部2015年2月份劳务(内部)承包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中所载明的编制人为被告的任职人员刘蒙可以反映,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资料已经由甲方(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项目部呈报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但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的工程部、审计部、财务部至今未予审核,亦未履行总经理签字程序,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程部、审计部、财务部未予审核以及未履行总经理签字程序的正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的行为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被告的任职人员刘蒙、陶建中、胡会军、林百超签字确认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的结算工程款为7,001,168.41元对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应具有结算效力。故,对原告所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为7,001,168.41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的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劳务分包合同》虽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报送结算资料,经甲方各相关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签字后,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总额的90%;业主对工程结算审定后21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总额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时,甲方将5%质保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但铜仁一中新校区教学2、3号楼已经投入使用,应视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时,如前所述,被告的任职人员刘蒙、陶建中、胡会军、林百超签字确认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的结算工程款为7,001,168.41元对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具有结算效力;故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支付结算金额90%款项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时,从被告提交的《三方确认对账单》所载明的内容可以反映2019年12月2日,案涉铜仁一中新校区工程的工程结算已经审定为390,466,584.54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的条件也已经成就,付款时间节点应为2019年12月31日前;从原告所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可以反映,原告所施工的部分系于2015年2月1日前完工,故,原告主张质保期系于2014年10月届满于理不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施工部分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案涉铜仁一中新校区确已投入使用多年,根据上述案涉《劳务分包合同》中“竣工验收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时,甲方将5%质保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的约定,二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工程完工至今已逾5年之久,二被告也未对质量存有异议,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再结合被告所提供的《三方确认对账单》中被告中核二二公司工作人员手写注明“经核对,截止2019年7月1日中核二二公司未付工程款含税为206,429,697.25元。”的内容,确定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支付5%的质保金(即350,058.42元)的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较为合理。故,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的全部工程款已经达到付款条件,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001,168.41元,扣除原告所认可的被告中核二二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6,785,904.58元,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15,263.83元。鉴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认可的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6,785,904.58元的具体付款时间,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2020年1月1日起算,故,原告主张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故,本院支持由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以尚欠工程款215,263.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尚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系中核二二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系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故,本案应先由中核二二重庆分公司对上述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先行承担支付责任,不足部分,由中核二二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215,263.83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215,263.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尚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工程款215,263.83元及利息向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9元,由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永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龙仲夏
书记员章靖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