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4276号
原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恒山东路5号附2号9幢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07645K。
法定代表人:肖仁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河,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2680137N。
法定代表人:杨德明,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敬
人民陪审员 王代平
人民陪审员 龚文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