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5237号
原告:沙坪坝区博全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上桥村张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PKRU52。
经营者:彭明双,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恒山东路5号附2号9幢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07645K。
法定代表人:肖仁中。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沙坪坝区博全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坪坝区博全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坪坝区博全设备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沙坪坝区博全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杨 晓 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 治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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