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支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肖仁中,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冉贤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