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支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肖仁中,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冉贤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