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宸磊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财保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宸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51198112。
法定代表人:李荣明,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恒山东路**附****3-1-3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007645K。
法定代表人:肖仁中,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重庆宸磊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渝0104执保356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宸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宸磊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宸磊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