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执1922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5K,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3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受理执行***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黔0602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21350.6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股权信息、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少量存款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线下通过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对比执行人***申报的工程款和房产,经本院核查,暂未能明确。现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财产查询、控制情况及信用惩戒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裕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谯思双
书 记 员 喻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