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俊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财保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恒山东路5号附2号9幢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0764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俊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9号6幢19-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N159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俊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渝0104执保1648号执行裁定书》,并冻结了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3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3)渝0104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重庆俊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于2024年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