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文创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文创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14366号
原告:沈阳文创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5530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00158796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文创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文创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文创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文创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万又源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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