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3720号
原告:吉林省百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西景阳大路南中海凯旋门A2号楼1819号。
法定代表人:邹京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南关区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沈阳文创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5号(12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百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文创空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自愿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并履行完毕,原告吉林省百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向法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百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百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