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5执1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靖。
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怀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52010元,执行费66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限证券、工商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立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康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