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5144号
原告:重庆矽海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洪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0529352B。
法定代表人: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勤芬,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70415379T。
法定代表人:孙文靖,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矽海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矽海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矽海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矽海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