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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宏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铂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03民初26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宏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铂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宏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宏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宏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洛阳宏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露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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