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03民初5948号
原告:洛阳宏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63号王城广告市场D区2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港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亚威金港商务中心17楼17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宏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港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洛阳宏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宏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宏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99元,由洛阳宏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