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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576号 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熙龙,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高新开发区国庆东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1529号13-17层。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在路,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