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439号
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庆***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337号星韵商业中心科技人才办公楼16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法保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法保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江苏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