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183号
原告:***,男,201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法定代理人:**,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武汉地震科学仪器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负责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733-1-3A、733-2-3、733-2-4A。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地震科学仪器研究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