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06民初1376号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同意按撤回起诉处理,不受缴费通知单送达后七日的限制。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露熙
法官助理 孙怡悦
代书记员 许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