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初2338号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圣。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潮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潮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门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余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