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逸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磐安县逸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9916号
原告: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崇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1488063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逸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南园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689105784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逸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46元,减半收取3923元由原告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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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