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7民初994号
原告:磐安县逸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南园路1路1A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光。
委托代理人:曹伟玉,男,系。
被告:磐安县新渥街道岩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渥街道岩上村。
法定代表人:陈代龙,副主任。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安县逸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新渥街道岩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逸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安县逸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37元(已减半),由原告磐安县逸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美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