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18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民初字第157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第一路双庙。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夕良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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