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1200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1200号
原告: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市门第一路双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039501846。
法定代表人:张川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梅,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丹徒县。
被告:安徽华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567号第29幢1单元6层01065号。
法定代表人:孙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市辖区绿中央广场城市之门8座33层、32层01、02室。
责任人:侯立胜。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学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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