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5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天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长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1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主要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市天艺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艺景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天艺景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309号民事裁定,改判确认天艺景观公司的债权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天艺景观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邮寄(2016)苏0509民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时地址错误,天艺景观公司从未收到过该裁定;2.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天艺景观公司债权申报时的预留手机,未收到过破产管理人称的短信。天艺景观公司在收到第二次债权会议相关资料后即多次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一审法院也未查明此事;3.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依照一事不再审原则,裁定驳回天艺景观公司的起诉,明显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做出的债权确认民事裁定书与天艺景观公司的起诉,在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标的、请求均不相同,故不构成重复起诉。债权确认民事裁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审理,明显与本案无关联;4.一审裁定由天艺景观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937元,明显错误。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5.管理人重大过错导致程序不合法及天艺景观公司权利受损。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确认天艺景观公司的债权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房地产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2016)苏0509民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已经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该驳回天艺景观公司的起诉;2.管理人当时邮寄的所有材料,天艺景观公司均已经收到,其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对其债权的确认合法合理。天艺景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原审原告天艺景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天艺景观公司对**房地产公司的1674848.47元债权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2.**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7日,天艺景观公司起诉**房地产公司,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634700元及利息暂计2962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并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3月11日,一审法院做出(2015)**太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一、**房地产公司确认结欠天艺景观公司工程款1634700元,**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天艺景观公司150万元。二、天艺景观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房地产公司至期不付的,则天艺景观公司有权就16347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3470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889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89元,由天艺景观公司自愿负担。
2016年6月13日,一审法院做出(2016)苏0509民破3号民事裁定,受理**房地产公司的破产清算。
2017年3月8日,一审法院做出(2016)苏0509民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确认钮***等140位债权人的债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其中,天艺景观公司的1674848.47元为普通债权。后该裁定书由管理人邮寄给天艺景观公司,并由天艺景观公司工作人员签收。
一审法院认为,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做出的债权确认民事裁定书具有既判力,依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无权就裁定书所确认的内容提起诉讼。裁定驳回天艺景观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出具的确认债权表的裁定是程序性裁定,非实体性判决,不具有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诉讼判决确认的法律效力,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债权表上的债权提出异议,并通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进行解决。本案中,一审法院对确认债权表的裁定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天艺景观公司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3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岚
审判员***
审判员丁兵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钱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