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天艺景观有限公司

昆山市天艺景观有限公司与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3民初15310号
原告:昆山市天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斌,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兵希科技广场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戴春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市天艺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昆山市天艺景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律师,被告***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市天艺景观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98782.82元,并以1298782.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支付原告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8年7月1日为1082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6月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SBI国际广场一期景观绿化工程。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绿化建设,并于2016年7月18日移交了该工程。经双方确认工程总价为5048782.82元。截止起诉日,被告仅支付原告3750000元,尚有1298782.82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未付款金额无异议,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请求不予计算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绿化景观工程)》,约定:1、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由原告承包SBI国际广场一期景观绿化工程,工期120天,合同价款4200000元;2、按照进度付款,前期支付85%,余款15%待竣工验收并办理完本工程结算手续后七日内付清。后原告进场施工。2016年6月13日,双方书面确认SBI国际广场一期景观绿化工程实际造价为5048782.82元。2016年7月18日双方签订了《工程移交确认单》,确认景观绿化工程于2014年12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原告养护期18个月期满后于2016年6月移交被告。
另查明,2014年10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间,被告分17次向原告付款合计37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承包合同、工程移交确认单、付款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完成相应的绿化工程,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关于付款时间。合同约定尾款被告应当在竣工验收并办理完本工程结算手续后七日内付清,本案所涉绿化工程于2016年7月18日移交,则被告应在2016年7月25日前支付剩余款项。涉案工程造价为5048782.82元,已支付3750000元,尚欠1298782.82元,该款被告已逾期支付两年多,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
关于利息问题。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利息损失。利息标准双方未有约定,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卡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昆山市天艺景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8782.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昆山市天艺景观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98782.8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账号:322XXXXXXX30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464元,减半收取8732元,由原告昆山市天艺景观有限公司负担732元,由被告***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