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1民初5673号
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教军场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X。
法定代表人:王明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东二环路11号院内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C。
法定代表人:安威威,该公司经理。
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与被告***市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4月13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和被告订立《涿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颁证项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担涿州市桃园办事处、松林店镇、林屯乡共36个村7.2万亩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颁证测绘工作,合同价款为1058400元。被告在未完成服务的情况下,将工作人员撤离,单方终止继续履行合同。经核算,被告完成工作量应得价款为453484.563元,而原告已支付被告款项为635040元,被告应当返还服务费金额177355.437元。按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并支付32460元损失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及地址均未能找到被告,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单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