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

涿州市农业农村局与石家庄市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1民初5673号
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教军场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X。
法定代表人:王明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东二环路11号院内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C。
法定代表人:安威威,该公司经理。
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与被告***市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4月13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和被告订立《涿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颁证项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担涿州市桃园办事处、松林店镇、林屯乡共36个村7.2万亩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颁证测绘工作,合同价款为1058400元。被告在未完成服务的情况下,将工作人员撤离,单方终止继续履行合同。经核算,被告完成工作量应得价款为453484.563元,而原告已支付被告款项为635040元,被告应当返还服务费金额177355.437元。按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并支付32460元损失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及地址均未能找到被告,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单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