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

涿州市农业农村局与石家庄市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487号

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教军场街**。

负责人:王明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长安区东二环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安威威,公司经理。

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与被告***市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6元,减半收取计2303元,由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负担。

审 判 长  杨爱净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