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487号
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教军场街**。
负责人:王明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长安区东二环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安威威,公司经理。
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与被告***市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6元,减半收取计2303元,由原告涿州市农业农村局负担。
审 判 长 杨爱净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