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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166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申请人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高新区季梁大道东北侧(东方御景)1号楼1单元S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21)鄂0821执588号案件的执行款21万元,暂停支付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