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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辉、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1559号之一
申请人宫辉,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申请人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高新区季梁大道东北侧(东方御景)1号楼1单元S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宫辉与被申请人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宫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宫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21)鄂0821执588号案件的执行款7万元,暂停支付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