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26执485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高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7034076J),住所地宁海县力洋镇东园林屿村。
法定代表人:屠永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海县黄坛镇穆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穆坡村。
代表人:胡勇锋,该村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26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13347元,执行费4600.21元,诉讼费3000元,共计320947.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黄坛镇穆坡村民委员会(宁海县黄坛镇穆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947.21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林 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安永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