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6184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都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82659688R。
法定代表人:孙淑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河下40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314319878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起鉴定申请,后撤回鉴定申请。2022年5月2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